自己奉行诸佛法,令他守持十善戒,
称为伟大之法王,一切智者倍赞叹。
十不善业犹如毒,损害今生后受苦,
于诸意行相悖者,法王制定诸法律。
残杀人们盗财物,霸占妻子行邪淫,
妄言欺骗离间语,绮语恶语刺人心。
此等轻重之损害,从前有无过失等,
依照罪过之轻重,当以惩罚而制止。
遮止粗大之罪行,意之微小诸罪业,
自然而然无力故,称为遵守十善法。
伤害总体之众生,损害殊胜三宝尊,
妨害王法与国策,扰乱国家不安者,
具力君主若制止,举国上下皆安乐,
若无行法之君主,他法令国安宁难。
先前人们有愧时,纵然盗一枚银币,
亦受断命之惩罚,如此盗贼极稀少。
当今极其难化时,若仅以此罪杀戮,
国境眷众近成空,故当依照时间境,
制订一切诸法规,亦当契合昔出世,
贤明君主之王法。所谓法律无偏堕,
公正犹如空垂线,好似真实示因果,
是故谁亦无法越。若违亲子亦失败,
若守贫民亦胜利,犹如霹雳降头上,
不得不负称法律。若有财力惩罚轻,
懦弱贫者惩罚重,如此不称为王法,
此同娼妇之舞姿,娼妇以姿色度日,
沙门终生依佛法,王族以法律生存,
婆罗门唯护种族,倘若失去维生因,
任何他法不能救,如若命根已灭尽,
其他诸根岂能救?所谓君主之名称,
亦以作法主获得,若不如法而执行,
虽有君主等同无。倘若自己成法主,
依法惩治诸怨敌,虽作损害他时报,
明君法律无亲疏。具有法律之地方,
如法行者心安宁,非法行者皆小心,
贤善法律世依怙。若闻于诸犯罪者,
予以合理之制裁,善良之士得安慰,
恶劣之徒亦生畏。若闻罪犯未受惩,
诸高尚者皆泄气,诸下劣辈此时起,
开启放荡不羁门。若闻无辜受惩罚,
诸贤善者皆失望,共称卑劣之昏君,
恶名亦传遍天界。若未加罪于无辜,
熟悉无辜之诸人,赞扬称颂彼君主,
天人亦生随喜心。于诸损害他命者,
以自身体作范例,应依捶打等方式,
此后断除诸罪行。盗窃他人财物者,
照价及千倍赔偿,霸占他妻仆人等,
亦应相应而制止。谛实语经中宣说:
君主若过分温和,蛮横者与盗贼增,
国境遍满粗暴徒,君主虽应具悲心,
于诸蛮横不驯众,却当合理惩罚已,
且对苦难众生悲。地藏十轮经中言:
世尊出有坏佛陀,赐教大梵天王道:
信仰佛教而出家,剃除头发与胡须,
身著袈裟任何人,无论具戒或破戒,
天众人类非天等,于彼等同在家人,
蔑视相待尚不许,更不用说于彼者,
鞭子抽打棍棒击,关入牢狱及辱骂,
砍割身体摧残杀?何况广闻持戒士!
出家之后舍戒律,行不善法心肮脏,
非为沙门诩沙门,如此恶劣粗犷者,
亦是天等世间众,应供功德之宝藏,
见到仅持出家相,随念本师戒律等,
由此亦生诸功德。虽说破戒如人尸,
然具剩余之功德,如牛王死留苦胆,
獐子尸体具麝香。若需于彼行治罚,
僧众共商当摈除,国王以及诸大臣,
抑或有权势之人,于皈依佛持相者,
不应刺击与责打,诸如此类之惩罚。
何人犯下五无间,伪装成为出家相,
佛陀从未开许过,君主对彼殴打等。
未来粗暴行王族,不敬具法之沙门,
恶语诋毁三宝尊,天众于之生嗔后,
完全舍离抛弃彼。行者生厌逃他境,
频繁发生内外乱,国境时常受痛苦,
国政衰败疾等现,死后堕入恶趣中。
一切恶行之君主,指派沙门做信使,
未来粗暴诸君臣,恣意享用沙门财,
建佛塔财三宝财。依此严重之罪业,
今生罹患难治症,后于地狱中久熬。
昔日身著袈裟者,虽向大象射毒箭,
象王如是而言道:此等纵具欺骗心,
伪装冒充佛弟子,宁愿舍弃生身命,
生起恶心不应理,如是虽转旁生者,
于持相者亦生喜。未来恶劣诸君主,
损害追随佛陀者,违背三世佛经教,
最终堕入大地狱。昔日出现一君主,
名为胜敌之国王,为杀一人而将其,
抛至尸林女魔处,五千眷属所围绕,
女魔以自刃等目,见彼剃发颈上系,
一块袈裟碎片后,合掌敬礼告诸眷:
身著恒河沙数佛,解脱胜幢法衣者,
若于此人生恶心,定堕无间地狱中。
闻言诸多罗刹女,匆匆忙忙释放彼,
且将实情禀国王,胜敌国王及眷众,
惊诧不已甚稀奇,尔后颁布一法律:
无论具戒或破戒,甚至持相佛弟子,
于之何者亦莫作,乃至讥讽之损害。
凶残饿鬼罗刹女,亦供身著袈娑者,
未来野蛮之君主,较诸罗刹更残忍,
一切愚昧无知者,不敬追随佛陀者,
进行呵责殴打害。故若掠夺僧人财,
责骂惩罚而摧残,喜爱三宝之天众,
迁移他方并惩罚,致使彼境多不幸,
国境君主亦罹患,各种各样重疾疫。
从事卖淫榨芝麻,贩酒屠宰行业者,
较他罪业重十倍,粗暴昏君之罪恶,
较此难忍罪还重,成为极其呵责处。
君主倘若善护持,身著袈娑出家众,
则为广供三宝故,赞其功德不可数。
如同此经中所说,佛于虚空藏经等,
诸经部中已遮止,惩罚制裁出家僧。
经说君主若惩治,一切追随佛陀者,
成为损失福德力,毁坏国政之根源。
末期浊世出家众,刚强难化诸多故,
依靠僧众共法律,无法调伏有众多,
即使需要君主调,明智具义之君主,
忆念本师此教言,结合各自僧团规,
则令僧众共处理。若依此亦不能伏,
君主当以诸僧众,佛陀教言为证据,
相合僧众之规定,摈除驱逐出境等。
掠夺僧众之财物,应当重新偿还彼,
如是而行之君主,尊崇本师之教法,
亦是恭敬供养法,并非有害于佛法。
为不失毁佛教法,遣除令俗生厌僧,
严谨护持佛法规,即是具法之法王。
如是君主令三世,三宝圣尊生欢喜,
以彼福德及威望,国境充满幸福也。
人们共称之国法,谁人亦不能逾越,
好似纯金之木轭,置于肩上极沉重。
遵纪守法高尚士,处于贤善道之中,
永不受法律制裁,故于彼等极轻微。
法律众生安乐因,一切智者不视其,
乃为沉重之负担,守法无有困难故。
不应为己之利益,制订非理诸法律,
是故合理之法律,于诸高尚士极轻。
业力所迫众有情,今生自己造罪业,
承担法律之制裁,思维沉重乃己过。
步入不善之道者,自己感受异熟果,
较今受王法制裁,严重成百上千倍。
故说合理之国法,似有说重却轻微,
具有如此王法处,一切众生享安乐。
浊世恶劣诸君主,聚集娼妓贪利润,
狩猎栽赃掠夺财,自行非法行业中,
无理缴纳税收等,稍有违越亦严惩,
此于高下者重故,当知其为非理法。
法规犹如丝绸结,即是紧缚又松懈,
以此今来世得乐,若紧解脱自相续,
若是松懈放逸者,能受百苦即法律,
若是桎梏紧缚住,能松懈之是法律。
是故一切高尚士,依此法规无忧虑,
心情舒畅安乐住,下劣之徒视其紧。
符合经论之法律,于高尚士如亲友,
于卑下者如怨敌,非法律过自过失。
是故一切胜君主,当舍不符经与论,
以强私欲而制订,犹如毒药诸法律。
若护利乐今来世,善妙二规及法理,
君主自己之乐财,美名无勤任运成。
何人不失世间理,趋入正规圣道中,
借助君主福风力,驾驭日月之法律,
宛如空中之日轮,大地众生顶庄饰,
恒住善规山肩上,放射利乐世光芒。
君规教言论第十七品终
